問題詳情
18.甲在乙之土地上享有地上權,登記之內容包括30年期限、約定之地租等,甲積欠2期之地租後,將該地上權讓與丙,丙不知甲有積欠乙地租,就甲所積欠之地租,丙應負何種責任?
(A)丙係善意,不須負責
(B)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C)丙與甲按比例分擔
(D)丙僅就重大過失負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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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梅文】評論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