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之身分保障,旨在維護審判獨立
(B)足以影響法官身分之人事行政行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C)庭長為憲法第 81 條保障之身分對象
(D)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057
統計:A(26),B(48),C(905),D(218),E(0)

用户評論

【用戶】郭于慈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539號: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用戶】birdbird74011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選項的意思是??

【用戶】jda87326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39 號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