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教師受學校聘任後,遭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理由?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
(C)蓄意處罰學生且未知會校方者
(D)不能勝任教學工作且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903
統計:A(546),B(354),C(4421),D(1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會、教育會與教評會有何不同、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用户評論

【用戶】BaiQi Ch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因為法條上的直接理由沒有C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蓄意不等於惡意

【用戶】Cheng-Chian W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用戶】班乃迪克蛋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處罰未必就是體罰,可以是處罰同學勞動服務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