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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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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會期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議會議員總額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4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40日代表會代表總額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3日2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延長會期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不得超過十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a.應縣市長之要求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不得超過五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不得超過五日不得作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