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第十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念念不忘必有迴響】評論
補充說明:郵政法第19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第5條之1(提供國內之基本遞送服務)第2項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