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在下列各種行為中,何者可被認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之私經濟行政?
(A)授予專利
(B)拆除違章建築
(C)出售國民住宅
(D)稅捐稽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313
統計:A(19),B(13),C(192),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授予專利:屬授益處分 (B)拆除違章建築:屬確認處分(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1號判決) (C)出售國民住宅:私經濟行政(參考釋字第540號解釋) (D)稅捐稽徵:屬下命處分 

【用戶】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私經濟行政一般可分為下列三種: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和行政私法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即以私法方式輔助行政的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獲取日常行政活動所需的人力與物品。這類行為,如籌辦辦公場所、辦公大樓的發包、辦公桌椅及相關設備的購置等等,其特點在於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以間接的方式輔助行政目的的完成。行政主體從事此類行為時處於私法人的地位,應受私法相關規定的規範。  行政營利行為,是指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國庫收入,有時並兼負執行國家政策的任務。國家從事此種行為時可以分成兩種形態:一是由國家或行政主體以內部機構或單位形式直接從事營利行為,如煙草專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