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yn】評論
第 50 條第一項
【whappy501】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B)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8 條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A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C教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 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D電視、網際網路,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 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