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評論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nnnnnnnnnnnnnnnnnnnn
【New Wang】評論
補充:現行法規,依所得稅法71條第二項,獨資、合夥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但不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106年度營利所得於107年度申報時還是依照舊法應繳納營所稅)
【庭】評論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