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不失其效力
(B)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C)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D)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適中0.625418
統計:A(187),B(12),C(33),D(25),E(0)

用户評論

MASERATI】評論

 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條規定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A)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B) 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C)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Alice】評論

本題答案應為A和C,公懲法第39條已修法,選項C也是錯誤的。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應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