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非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應由法律規範之事項?
(A)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B)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C)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
(D)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與義務之創設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鯊鯊上岸了】評論

(A)(B)(C) 憲增 第 9 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