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為 A 直轄市居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設籍在直轄市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
(B)甲對直轄市市長有罷免權
(C)甲得依規定使用 A 市圖書館
(D)甲對於 A 市一切資訊皆可請求公開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D)甲對於 A 市一切資訊皆可請求公開→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O(A)甲設籍在直轄市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O(B)甲對直轄市市長有罷免權→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O(C)甲得依規定使用 A 市圖書館→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第16條(居民之權利)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