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直轄市議員之辭職必須以書面向議會...
【YULE201904】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81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A)。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B)。
【狐獴吃芒果】評論
§8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補選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辭職應以書面向議會、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