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 應補選
(B)直轄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所遺任期不足 2 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C)直轄市議員之辭職必須以書面向議會提出並經議會議決通過,始生效力
(D)直轄市議員補選,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直轄市議員之辭職必須以書面向議會...

YULE201904】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81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A)。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B)。

狐獴吃芒果】評論

§8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補選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辭職應以書面向議會、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