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在行政法上,公物乃具有特別性質之物,試問下列有關公物之敘述,何者為非?
(A)山坡地之利用依法僅能以公法方式為之
(B)私人所有之土地或房屋亦得成為公物
(C)公營事業的公股是公物
(D)在一般道路上舉辦迎神賽會或擺設筵席無須事先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我的解題邏輯:第一步驟,思考「公物」之概念化定義  公物一詞係指某物可直接供大眾使用或是正處於行政主體支配使用中。第二步驟,套入  1.A選項,山坡地之利用屬於公物法的特別用物範疇,雖非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但     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利用。如,簽訂農耕之民事契約。  2.B選項,就定義而言,公物並不限於國家所有。如地方社會局因辦公空間不夠,而     向私人承租辦公場所;一旦簽訂租賃契約後,該承租處即為行政用物範疇。  3.C選項,公物原則上為不融通物;故公股非法定上公物。  4.D選項,民眾對一般道路之特別使用,必須先經主管機關准許。本題屬於特別用     物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