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A)O(B)X
181.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A)O(B)X
182.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A)O(B)X
183. 職業駕駛人因駕車不小心撞傷人,是屬業務過失,在刑責上較一般駕駛人為重。(A)O(B)X
184.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A)O(B)X
185.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A)O(B)X
186.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A)O(B)X
187.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A)O(B)X
188.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A)O(B)X
189.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A)O(B)X
19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A)O(B)X
191.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A)O(B)X
192.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A)O(B)X
193.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A)O(B)X
194.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A)O(B)X
195.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A)O(B)X
196.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A)O(B)X
197.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A)O(B)X
198.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A)O(B)X
199.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A)O(B)X
20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A)O(B)X
101.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應減速慢行。(A)O(B)X
20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A)O(B)X
102.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A)O(B)X
103. 在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三分鐘。(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