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A)O(B)X
167.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A)O(B)X
168.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A)O(B)X
169.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處分。(A)O(B)X
215.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A)O(B)X
216.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O(B)X
21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小於1.6公釐。(A)O(B)X
218.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A)O(B)X
219.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A)O(B)X
220.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 :是(A)O(B)X
221.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 2(A)O(B)X
170.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A)O(B)X
222.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A)O(B)X
171.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A)O(B)X
22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A)O(B)X
172.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A)O(B)X
173.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A)O(B)X
174.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A)O(B)X
224.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225.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五50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17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每三年全面換發一次,其換發年限,內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A)O(B)X
226.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O(B)X
17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A)O(B)X
227.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A)O(B)X
22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