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是(A)O(B)X
105.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A)O(B)X
106.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A)O(B)X
107.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A)O(B)X
108.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A)O(B)X
109.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A)O(B)X
110.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A)O(B)X
111.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A)O(B)X
112.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A)O(B)X
113.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A)O(B)X
114.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A)O(B)X
115.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A)O(B)X
116.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A)O(B)X
117.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A)O(B)X
118.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 (A)O(B)X
119.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A)O(B)X
120.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A)O(B)X
121.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A)O(B)X
122.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A)O(B)X
123.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A)O(B)X
124.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A)O(B)X
125.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A)O(B)X
12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A)O(B)X
12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A)O(B)X
128.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