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A)O(B)X
156.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A)O(B)X
157.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A)O(B)X
158.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A)O(B)X
159.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A)O(B)X
160.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A)O(B)X
161.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A)O(B)X
162.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A)O(B)X
163. 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機械管制條或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法律,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A)O(B)X
164.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仍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A)O(B)X
165.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A)O(B)X
166.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A)O(B)X
167.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A)O(B)X
168.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處分。(A)O(B)X
169.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A)O(B)X
170.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A)O(B)X
171.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A)O(B)X
172.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A)O(B)X
173.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A)O(B)X
174.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每3年全面換發1次,其換發年限,內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A)O(B)X
17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A)O(B)X
176.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A)O(B)X
177.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A)O(B)X
178.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A)O(B)X
179.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