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r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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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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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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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下列選項何者正確?(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懲戒解僱有預告勞工的義務(C)勞工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

【評論主題】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 (B)工資金額應直接給付勞工(C)工資完全不得以實物給付 (D)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教師得組織或加入下列何種工會?(A)教師根本不得組織工會 (B)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C)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D)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4條第2項、第3項:「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評論主題】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有關「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得約定勞動條件、勞動關係、協商程序,以及其他當事人之間合意的事項(B)但所約定之勞工工資調整幅度不得超過主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12條:「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 等勞動條件。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有效 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 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 性質相類之人,其...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不是團體協約的當事人?(A)勞工 (B)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 (C)雇主 (D)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2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有關工會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的召集,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得由監事會召集人自行召集 (B)得經由理事會的決議而召集(C)得依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而召集 (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23條第3項:「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另外,定期會議跟臨時會議的召集人都是理事長。

【評論主題】依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有關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A)拒絕個別勞工的加薪要求 (B)不發給勞工曠職當日之工資(C)對請休特別休假之勞工不發給全勤獎金 (D)經勞工簽名同意而每月僅發給一次工資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評論主題】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任一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述何者不屬於本條規定所稱之「無正當理由」?(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依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規定,下列那一類不屬之?(A)公司工會 (B)產業工會 (C)職業工會 (D)企業工會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為定期勞動契約?(A)臨時性 (B)繼續性 (C)季節性 (D)特定性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依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有關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A)拒絕個別勞工的加薪要求 (B)不發給勞工曠職當日之工資(C)對請休特別休假之勞工不發給全勤獎金 (D)經勞工簽名同意而每月僅發給一次工資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評論主題】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任一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述何者不屬於本條規定所稱之「無正當理由」?(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依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規定,下列那一類不屬之?(A)公司工會 (B)產業工會 (C)職業工會 (D)企業工會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為定期勞動契約?(A)臨時性 (B)繼續性 (C)季節性 (D)特定性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下列選項何者正確?(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懲戒解僱有預告勞工的義務(C)勞工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

【評論主題】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 (B)工資金額應直接給付勞工(C)工資完全不得以實物給付 (D)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教師得組織或加入下列何種工會?(A)教師根本不得組織工會 (B)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C)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D)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4條第2項、第3項:「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評論主題】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有關「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得約定勞動條件、勞動關係、協商程序,以及其他當事人之間合意的事項(B)但所約定之勞工工資調整幅度不得超過主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12條:「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 等勞動條件。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有效 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 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 性質相類之人,其...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不是團體協約的當事人?(A)勞工 (B)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 (C)雇主 (D)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2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有關工會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的召集,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得由監事會召集人自行召集 (B)得經由理事會的決議而召集(C)得依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而召集 (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23條第3項:「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另外,定期會議跟臨時會議的召集人都是理事長。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A)工會理事長 (B)工會監事會召集人(C)工會理事會 (D)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依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有關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A)拒絕個別勞工的加薪要求 (B)不發給勞工曠職當日之工資(C)對請休特別休假之勞工不發給全勤獎金 (D)經勞工簽名同意而每月僅發給一次工資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評論主題】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任一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述何者不屬於本條規定所稱之「無正當理由」?(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依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規定,下列那一類不屬之?(A)公司工會 (B)產業工會 (C)職業工會 (D)企業工會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為定期勞動契約?(A)臨時性 (B)繼續性 (C)季節性 (D)特定性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評論主題】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個人帳戶制度,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不因工作轉換而影響到勞工將來領取退休金的權利(B)領取一次退休金勞工是領取個人退休金專戶中的本金及累積收益(C)已領取月退休金的勞工死亡後,

【評論內容】(C)選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評論主題】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下列選項何者正確?(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懲戒解僱有預告勞工的義務(C)勞工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

【評論主題】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 (B)工資金額應直接給付勞工(C)工資完全不得以實物給付 (D)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B)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C)同一產業的勞工皆應加入該產業工會(D)同一關係企業

【評論內容】(A)選項工會法第8條第1項:「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教師得組織或加入下列何種工會?(A)教師根本不得組織工會 (B)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C)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D)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4條第2項、第3項:「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評論主題】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有關「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得約定勞動條件、勞動關係、協商程序,以及其他當事人之間合意的事項(B)但所約定之勞工工資調整幅度不得超過主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12條:「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 等勞動條件。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有效 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 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 性質相類之人,其...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不是團體協約的當事人?(A)勞工 (B)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 (C)雇主 (D)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2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有關工會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的召集,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得由監事會召集人自行召集 (B)得經由理事會的決議而召集(C)得依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而召集 (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23條第3項:「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另外,定期會議跟臨時會議的召集人都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