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未侵害人民之訴訟權?
(A)大學生在校內張貼支持某候選人之海報遭學校禁止,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監所監聽受羈押被告與律師會見時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時認定事實之證據
(C)專利權人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能合法提出告訴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再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0976
統計:A(680),B(446),C(940),D(44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Evanny Chang】評論

(A)釋字第 684 號(理由書)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uuuuu】評論

釋507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項權利之保障範圍包括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在內,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予以規定。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依此規定被害人必須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得提出告訴,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違反前述比例原則。是上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及同條第三項未提出前項侵害鑑定報告者,其告訴不合法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