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國家為保障人民集會自由應採行之措施?
(A)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B)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
(C)建立人民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之法制
(D)排除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2831
統計:A(231),B(61),C(350),D(6723),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釋字718理由書部分摘錄: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