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談何而來的自治事項! NO. 46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2020,如願回家!】評論
@@ 我是說題目的選項,不是指你所表達的陳述....
【心堅石穿】評論
我說的是監督 ~~★★★★★★★★ 8...
【容容】評論
是省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或行政院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