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有名貴跑車一輛,借給好友乙使用,乙於經過十字路口時因打手機簡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酒醉駕車闖紅燈的丙相撞,乙當場死亡,甲車亦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向丙請求該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該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
(B)乙及丙對甲汽車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目前仍在就學,應扣除乙就學期間乙母原本需為乙支出之扶養費
(D)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2521
統計:A(58),B(56),C(362),D(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

用户評論

Huang-Che Lin】評論

題目乙當場死亡,而C選項丙主張因乙目前仍在就學??乙已經當場死亡了哪來仍在就學?就算乙還活著好了,也不能扣除乙母原本需為乙支出之扶養費用,因為這跟車禍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怎麼可以拿來損益相抵呢!

chychang】評論

C的意思是說,丙願意賠償,但是乙死了以後,本來乙的母親要負擔的扶養費用都省了(人死了哪需要扶養),所以丙的賠償金應該扣除掉乙的母親節省的扶養費用。這也太沒天理了吧!所以C當然是錯的啊!

豆漿大帝】評論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決議:採乙說(否定說)。理由如左: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且損益相抵原則旨在避免債權人受不當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養費,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亦不能認係受有利益,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時,自無須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蘇鈺婷】評論

那請問A的答案如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