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變更為「區公所」後,原鄉(鎮、市)公所所屬之清潔隊、圖書館、托兒所等組織及業務歸屬,應如何處理?
(A)隸屬於區公所,為區公所所屬機關
(B)隸屬於直轄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
(C)併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D)人口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設置為該區公所之所屬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0143
統計:A(236),B(55),C(770),D(16),E(0)

用户評論

林維晨】評論

請問出處感恩

Ben Hu】評論

有人可以幫解這題嗎

Ben Hu】評論

第87條之3(改制後移撥人員轉調規定)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

Ben Hu】評論

第87條之3(改制後移撥人員轉調規定)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

Ben H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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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87-3條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87-3條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