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縣(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十二個月最多為八次
(B)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會期每次最多為五日
(C)因覆議案召開之臨時會不受次數之限制
(D)臨時會之會期日數應將例假日予以扣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2271
統計:A(82),B(89),C(855),D(1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法規發佈核定程序、地方政府組織、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

用户評論

Js Hu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四條 (議會及代表會開會日數 )  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市)議會  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  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即覆議案),不在此限

Ben Hu】評論

注意39條第四項的但書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A)縣(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十二個月最多為八次(B)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會期每次最多為五日(C)因覆議案召開之臨時會不受次數之限制(D)臨時會之會期日數 應 將例假日予以扣除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4項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