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評論
行政程序法§46②2款: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程序法§46: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行政程序法§46 (申請閱覽卷宗) 當中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不含「事實上」利害關係人行政機關得例外拒絕選項,口訣:擬、隱、密、三、公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隱: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密: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三: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公:有嚴重妨害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一)閱覽卷宗權利之目的1.落實民主政治2.滿足人民知的權利3.貫徹武器平等原則(二)閱覽卷宗之意義:所謂「閱覽卷宗」,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範圍不限於個別行政程序之卷宗(公文),尚包括有關之資料,公開之方式也不限於閱覽,甚至包括「抄寫」、「複印」或「攝影」之方式獲取材料。(三)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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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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