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01nana】評論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十條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little fox】評論
第五條(專任教師之聘任及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限制)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一、聯合甄選。二、介聘。三、接受公費生分發。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丁政本】評論
C→第 六 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