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第 17 條nn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n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n九、擔任導師。n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108應屆正取】評論
教師法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 4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第 6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