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 Lin】評論
第 八 條 用戶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並應繳清前用戶之欠費。但前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其變更;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新用戶應予清繳。用戶不願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得依新裝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