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淼】評論
110 條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Carol Lin】評論
自來水法 第 21 條本法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前項之出水量,指自用自來水設備之出水能力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