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自來水法第93-5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小強已經受停止工作處分1次,他再受停止工作處分幾次,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非常困難0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arol Lin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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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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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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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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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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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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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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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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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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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93-5條第2項,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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