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 Lin】評論
自來水法 第 71 條自來水事業對於竊水者,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 (A) 6個月以上 X自來水法 第 72 條自來水用戶對其用水設備、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或水質不清潔時,得請求自來水事業派員檢校。前項檢校結果,除因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或水質不清潔外,得酌收檢校費用。自來水法 第 73 條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自來水法 第 75 條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之主要事項如有變更時,其所有人應於變更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