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 Lin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110-1 條 第4項前二項簡易自來水事業設備等所使用之土地,若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免辦理地上權或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來水事業可無償使用,並視為有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