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自來水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自來水事業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之理由?
(A)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B)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C)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三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D)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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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arol Lin】評論

自來水法 第 70 條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送配水管與其他管線相連)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自來水事業應於前項各款停水原因消滅時恢復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