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i Lin】評論
1、B應該改為法定財產制,乙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2、D乙有工作能力,不得請贍養費
【k97】評論
歧視富人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YAYA SAM】評論
小小心得分享A: 文義是指 用老公外遇當理由 請求裁判離婚+贍養費看起來沒問題 但是在我國贍養費是不用理由的,只要是弱勢的一方而且無過失(給付方不論) 便可以請求(請注意要相當弱勢) 所以外遇不是贍養費的理由B 分別財產沒剩餘財產問題C完整! 要親權 親權要到後要爸爸吐錢出來扶養 只要合意OK就好D主要還是贍養費的索取不看過不過失
【Onion Guo】評論
A. 要求贍養費的人需是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者, 乙工作順利顯不適格 另需補充對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