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校長不得任用與其有下列何種親屬關係者,為該校之職員或命該教師兼行政職務?a.校長的堂妹 b.校長的姨母 c.校長的外甥女 d.校長夫人的姪女。
(A)abc
(B)abd
(C)bcd
(D)abcd。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0418
統計:A(425),B(143),C(553),D(6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在民法中,近親關係由「親等」來表示:父母與子女之間為一等親,祖父母與孫兒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為二等親,伯叔姑姨和侄(甥)兒女之間為三等親,堂表兄弟姐妹間為四等親,四等親的子女間為六等親,六等親的子女間為八等親,如此類推。現代文明國家,三等親以內的人發生夫妻行為都屬亂倫,為法律所不容。

羅美倫】評論

校長的堂妹 不是四等血親嗎?

Chris】評論

四等血親 三等姻親的是教評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校長不可任用配偶或三等以內血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