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就以婚姻媒合為其業務內容之個人或團體,係對其從事業務行為得否主動要求或期約報酬之干預,而屬對其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工作權
(B)財產權
(C)婚姻權
(D)遷徙自由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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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芬妮】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跨國(境)婚姻...

像我們這種要考試的ho寫考】評論

釋字第802號  解釋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FlowerNNN】評論

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這件事->涉及的...

Hsin-Hua Kao】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J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