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漂亮』『回答得真好!』
【Sunny Wen】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依據最新特教法,答案應改為C
【Joyce J Jj】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第47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