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三、(A)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B)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C)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D)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記憶法【三長兩短】三分之一連署提出3天後,於2天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二分之一贊成
【趙啟弦】評論
回火斑喵,其實我不只檢舉他一次了會留言也是因為太常看到,覺得對認真解答的人不公希望能藉由我的留言,引起大家注意此一現象當然,也恭喜你替自己討回公道希望有更多人遏阻此一取巧的做法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你的留言是對的,透過這樣子,才會有人注意到! 是真的! ٩(๑•̀ω•́๑)۶棒棒! 給你一個讚d(`・∀・)b也在此呼籲看到此則留言的摩友們,都可以向【站僕摩檸Morning】檢舉,【站僕摩檸Morning】真的有很認真在管理,大約3個半小時就替我處理給了我回覆!也給摩檸一個讚!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