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甲向乙承租A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可歸責於甲,A屋漏水時,原則上由乙負修繕義務
(B)A屋之房屋稅,原則上由乙負擔之
(C)原則上甲可將A屋一部轉租給友人丙
(D)甲將A屋裝潢得美侖美奐,當租約終止時,甲得向乙請求當初所支出所有之裝潢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6061
統計:A(1),B(3),C(9),D(20),E(0)

用户評論

名列前茅】評論

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得將其一部分轉租。

小銀】評論

民法443條的意思是:一、如果你租的是房屋以外的東西(比如汽機車),原則上不能轉租他人。例外:得到出租人承諾就可以轉租。二、如果你租的是房屋,原則上可以把房屋的一部份轉租給他人(不是全部轉租喔)。例外:如果你跟房東早就有反對轉租的約定,就不能嘍。所以民法在轉租這件事情上,對房屋跟非房屋有相反的態度。

奈特】評論

(A)民法 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B)民法 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C)民法 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D)民法 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