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lly】評論
求A!!!
【Dorothy】評論
(A)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不得"改成"得"
【louise】評論
(A)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得合併請求行政訴訟法§7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or其他財產給付。(B)提起公益訴訟,無須以原告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必要(正確)行政訴訟法§9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C)提起行政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須繳交-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98Ⅰ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情況判決)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Ⅱ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D)逾原判決...
【王亭芝】評論
關於A選項 可以再參考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與第4 條第 8 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