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masun】評論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送達2.寄存送達:(民訴§138)(1)要件: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2)效力: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3.留置送達:(民訴§139)(1)送達方式:應受送達人 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原因時,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2)有難以留置者:如有難以留置之情形,準用民訴§138寄存送達規定。4.公示送達:(民訴§149)(1)意義:對於應送達於當事人之文書,有民訴§149各款情形,乃將之依法公告,經過法定期間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悉,均生送達效力之送達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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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法院公告處,以為送達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完整訴訟能力之受僱人或同居家屬 辨別事理能力(D)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時,法院應依書記官之聲請,裁定為公示送達 法院(法官)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取消自動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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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王亭芝】評論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第 二 節 送達n第 61 條n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第 74 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第81 條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1. 聲請: 通常用於法院或者訴訟上的用語 2. 申請: 對於政府機關 一般民間團體 進行行政事務請求的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