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lly】評論
有沒有好心大大可以提供不用鑽石的解釋...我沒錢買啊TT
【阿爆】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南極熊】評論
訴願駁回的話表示維持原行政處分,所以以原來的處分機關為被告撤銷或變更,對該機關所做的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不服(好像不一定是上級或原處分機關),就以該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