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駁回訴願時,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機關
(B)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被告機關
(C)駁回訴願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
(D)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被告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5161
統計:A(5),B(3),C(20),D(3),E(0)

用户評論

Shelly】評論

有沒有好心大大可以提供不用鑽石的解釋...我沒錢買啊TT

阿爆】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南極熊】評論

訴願駁回的話表示維持原行政處分,所以以原來的處分機關為被告撤銷或變更,對該機關所做的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不服(好像不一定是上級或原處分機關),就以該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