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評論
(D)公務人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小銀】評論
憲法法庭由現任大法官組成司法院公懲會的委員都是法官,但不是現任大法官喔!
【cherry26783】評論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