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關於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B)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
(C)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D)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不負遲延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8824
統計:A(4),B(6),C(5),D(19),E(0)
用户評論
【cyril】評論
民法第 234 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小銀】評論
民法A:230條B:232條C:235條D:2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