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一、法規名稱︰(一)制(訂)定法規及修正現行法規時,宜就其所定內容之重心,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1.法律(1)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2)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稱之。(3)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4)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