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規定,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四種資格。下列何者並未明文包含於該四種資格中?
(A)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B)主權
(C)固定的居民
(D)一定界限的領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7143
統計:A(14),B(9),C(1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ackmaverick2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該公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