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a Zh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財產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