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下列有關縣(市)長不能執行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長因罹患重病,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內政部應解除其職務
(B)該縣(市)長經解除職務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C)縣(市)長死亡,而依法應補選者,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D)縣(市)長死亡者,其所遺任期不足 2 年時,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35294
統計:A(4),B(6),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加法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地方制度法第80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B)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C、D)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