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23.下列何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
(A)以危及生命、身體健康之方式犯之
(B)攜帶兇器犯之
(C)對未滿 14 歲之人犯之
(D)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E)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 5 日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D

統計:A:59,B:127,C:61,D:135,E:34

難度:非常困難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自編口訣:三兇精障凌凌七第 302-1 條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下列何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X(A)以危及生命、身體健康之方式犯之O(B)攜帶兇器犯之X(C)對未滿14歲之人犯之O(D)對被害人施以凌虐X(E)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5X日以上→七日以上。 同場加映:比較刑法222條口訣:二四精藥  凌駕侵器(凌駕親戚)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