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也的椰汁】評論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地方制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A) 行政機關為山地原住民區公所→○(B) 立法機關為山地原住民區議會→區民代表會第 83-2 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C) 區長由直轄市市長直接派出,任期四年→民選第 57 條 第一項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
【lys36.wordpre】評論
(1030114 增訂) 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其立法機關及.....看完整詳解
【萬晉宏】評論
(B) 立法機關為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